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法)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要求。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对采用棉浆粕、木浆等溶解浆为主要原料经粘胶法生产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其他浆粕为原料的企业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标体系。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FZ/T 51001 粘胶纤维用浆粕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导则
GB/T 13758 粘胶长丝
GB/T 14463 粘胶短纤维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 年 第 33 号公告)
《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工消费[2017]第 34 号)
《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消费[2017]第 34 号)
3 术语和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再生纤维素纤维
再生纤维素纤维是以天然纤维素(棉短绒、木片、麻、竹子等)为原料,经一系列化学、物理变化,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品种。
3.2 粘胶法
天然纤维素先经过化学反应制成纤维素黄原酸酯,后制成粘胶液,再经纺丝加工成型制备再生纤维素纤维的工艺方法。经粘胶法生产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常被称为粘胶纤维。
3.3 废液
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主要源于原液工序所排放的碱性废液,纺丝、精炼工序所排放的酸性废液。
3.4 固体废弃物
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法)生产过程出现的特性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在更换原液过滤器及喷丝板等作业时排放的废原液,凝固析出溶剂后,剩下的废固体胶块,主要为未充分溶解的浆粕; 在处理污水时产生的泥浆,主要含有CaSO4和Zn2。
3.5 废气
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是二硫化碳和硫化氢。排出点主要在纺丝和以后的集束牵伸、切断和精炼机等部分。
3.6 单位产品取水量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所取得的水量。工业生产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
3.7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企业在统计期内,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综合能耗主要包括一次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蒸汽、电力等)和直接用于生产的能耗工质(如冷却水、压缩空气等)。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
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本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
定量指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选取,用于考核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政策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
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评价基准值分为Ⅰ级基准值、Ⅱ级基准值和Ⅲ级基准值三个等级。其中Ⅰ级基准值代表国际**水平值,Ⅱ级基准值代表国内水平值,Ⅲ级基准值代表国内一般水平。
4.3 指标体系
再生纤维素纤维制造业(粘胶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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