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9-202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百检网 2022-11-1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再生铅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与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 48 号)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36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指电*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质是硫酸溶液或胶体物质的一种蓄电池。

3.2

废铅蓄电池 waste lead-acid battery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铅蓄电池,不包括在保质期内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的铅蓄电池。

3.3

电*板 electrode plate

指电池中的正负两*,由铅制成格栅,正*表面涂有二氧化铅,负*表面涂有多孔具有渗透性的金属铅。通常还含有锑、砷、铋、镉、铜、钙和锡等化学物质,以及硫酸钡、碳黑和木质素等膨胀材料。

3.4

电解质 electrolyte

指以硫酸为主的具有离子导电性的液体或胶体物质。

3.5

收集 collection

指将分散的废铅蓄电池进行集中的活动。

3.6

运输 transport

指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将废铅蓄电池送至集中转运点和再生铅企业的过程。

3.7

暂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将零散的废铅蓄电池临时置于收集网点的活动。

3.8

贮存 storage

指将集中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置于集中转运点和再生铅企业的活动。

3.9

收集网点 collect network

指符合废铅蓄电池暂存设施规定条件的主要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的场所。

3.10

集中转运点 centralized transport spot

指符合废铅蓄电池贮存设施规定条件的用于贮存一定规模的废铅蓄电池的场所。

3.11

铅回收 lead recovery

指采用各种方法、技术和工艺,把铅从废铅蓄电池中提取出来,以便于利用。

3.12

铅回收率 recovery rate of lead

指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产品中的含铅量占原料中含铅量的比值。

3.13

火法冶金 pyrometallurgy

指在高温下从矿石、精矿或其他物料中提取和精炼金属的科学与技术。

3.14

湿法冶金 hydrometallurgy

指将矿石、精矿、焙砂或其他物料中某些金属组分溶解在水溶液中,从中提取金属的科学和技术。

3.15

再生铅企业 secondary lead enterprise

指以废铅蓄电池为原料,具备再生铅冶炼能力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4 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企业,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4.1.2 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 GB 18597 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4.1.3 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4.1.4 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4.1.5 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4.1.6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和运输企业应组织收集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4.2 收集

4.2.1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再生铅企业、专业收集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可采用“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收集率。再生铅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者与专业收集企业合作,建设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

4.2.2 收集企业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利于中转。

4.2.3 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a)废铅蓄电池应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破损和电解质泄漏。

b)废铅蓄电池有破损或电解质渗漏的,应将废铅蓄电池及其渗漏液贮存于耐酸容器中。

4.3 运输

4.3.1 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有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运输废铅蓄电池应采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公路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 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时,应在集装箱外按 GB 190 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满足国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条件的废铅蓄电池,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4.3.2 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3.3 废铅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

4.4 暂存和贮存

4.4.1 基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的特殊性及其环境风险,分为收集网点暂存和集中转运点贮存两种方式。

4.4.2 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 90 天,重量应不超过 3 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长不超过 1 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4.4.3 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 3m2。

b)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c)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

d)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4.4.4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 GB 18597 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b)面积不少于 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g)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4.4.5 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5 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再生铅企业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风险评价。

5.1.2 再生铅企业生产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性等合理确定;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要求。

5.1.3 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禁止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的落后装备。

5.1.4 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5.2 选址要求

5.2.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5.2.2 再生铅企业不应选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5.2.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以及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地区。

b)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c)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或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d)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

e)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3 设施建设要求

5.3.1 再生铅企业应包括预处理系统、铅冶炼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等设施。

5.3.2 再生铅企业出入口、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应按 GB 15562.2 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3 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3.4 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利用处置设施 15 日的利用处置量。

5.3.5 再生铅企业铅回收率应大于 98%,具体计算参照《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规定。

5.3.6 再生铅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的熔炼设备或湿法冶金工艺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5.3.7 应具有完整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

5.3.8 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自动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5.3.9 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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