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百检网 2022-11-18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项目受理

(一)受理部门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生态科(以下简称“规划科”)

地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六楼608室

联系人:蔡工、何工

电话:0769-23399852

(二)受理范围

东莞市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提交材料

项目申请调查报告评审须提交以下材料:

1. 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

2. 调查报告电子件,包括调查报告文本及附件、地块边界矢量文件、样品检测数据表(Excel表格),不包括部门意见、复函。相关文件发送至邮箱:dgtrdcps@126.com;

3.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2);

4. 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相关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受理材料核对

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受理该项目并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五)评审时限

自受理调查报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反馈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评审流程

调查报告专家评审由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规划科负责组织,技术评估分为专家评审、报告复核等2个环节。

(一)专家评审

1. 评审时间

专家评审会时间一般为**,按实际确定。

2. 评审地点

专家评审会按实际情况在地块属地或市生态环境局召开。

3. 参会人员

评审专家(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疑似污染地块技术咨询专家库中按实际情况决定专家人数和人员组成,原则上需涵盖土壤环境、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土地收储、城市更新、镇街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按职能参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报告编制单位、检测机构、地勘单位等相关代表(联合体成员均需参会)。

4. 评审议程

专家评审会由规划科主持,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现场踏勘: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踏勘,查看地块土壤污染实际情况;(2)形式评审: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简要说明地块情况,调查单位介绍地块调查工作概况,说明重点内容,专家提问、质询并发表意见,各部门代表发表意见;(3)专家论证:专家组对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作出结论,该环节要求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检测机构等代表回避;(4)反馈意见:专家组长宣读专家审查意见,与会代表发言,宣布会议结束。

5. 评审要求

(1)现场踏勘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监管App向专家介绍地块调查情况,并携带采样布点图、贝勒管等备查;(2)检测及地勘单位须现场携带相关检测、勘探报告及原始记录,以备专家现场查验;(3)调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专家评审会(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及时向规划科提出请假申请,并安排其他熟悉项目的技术人员代替参会),并介绍调查报告内容;(4)调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测机构及地勘等单位代表必须认真回答专家的提问,并记录专家的意见。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从业单位,视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6.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参考《东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试行)》(东环办〔2019〕5号)对调查报告的合理性、规范性及结论可信性整体给出判断结果,评审方法以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相结合。专家组在评审会结束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论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但需进行修改复核或未通过评审,未通过的应在总体结论中指明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个人意见)须严格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规划科及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

(二)调查报告复核

调查报告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后,调查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并报规划科复核。

1. 调查报告修改

调查报告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告编制单位应尽快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并在评审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将调查报告修改稿(一式两份)及修改情况说明(附件5)提交规划科。

2. 调查报告复核

规划科会同有关专家对调查报告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对调查报告修改质量差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并作退件处理。

三、调查报告终修改版结果反馈

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后,由规划科反馈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

四、收费规定

本评审不收费。

五、工作人员要求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及廉政公约,不得进行任何妨碍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六、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涉及文件与后续下发的新标准、政策有抵触之处,以相关新文件为准。

附件:

1.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2.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3. 承诺书

4.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受理回执

5.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改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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