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对钢铁烧结、球团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 3 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 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 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
二、将 4.9 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8%,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式中:
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三、增加 5.8 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