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2020〕108号
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为推进我市环评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提高备案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备案主体和责任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规定的报告表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依法备案;未完成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报告表。网上备案系统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平台,报告表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对其备案的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报告表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在备案平台提交的报告表不视作我局认可的环评文件。
二、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单位是备案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需在报告表备案前,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报告表等备案信息。备案后公示时间至少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三、强化监管,严查备案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各管理局应采取抽查、根据举报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备案的建设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备案项目总量的25%,抽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各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报告表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单位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办理备案手续的,各管理局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在备案平台发布公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违反承诺,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各管理局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在备案平台发布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报告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对于报告表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纠正,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报告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