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 通过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对家具制造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家具制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须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用于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的自动监控系统,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VOCs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接入市生态环境局中心端。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3 术语和定义3.1 挥发性有机物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3 总VOCs去除率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排放速率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排放速率值的百分比值。4 安装规范4.1 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涂装、喷涂、施胶、干燥工艺车间,且对应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上述车间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设施,统一收集废气,并排至废气处理设施中净化。4.2 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因部分产生VOCs废气工序未密闭操作,导致生产过程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收集废气并排至废气处理设施。4.3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且要求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高建筑5m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排气筒,VOCs高允许排放速率根据《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执行。4.4 每套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前、后,各布设一个手工及自动监控采样口。自动监控系统至少具备处理前后废气总VOCs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废气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控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三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系统),对处理前、后废气进行监控。4.5 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执行。废气处理前、后自动监控采样口所对应的排放筒管径大小应保持一致,且不存在旁路等现象。4.6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相关要求。5 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5.1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缺,有产品铭牌、具有防尘防水功能,可适用于大部分的环境中,绝缘、防漏电与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5.2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具备: a) 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防吸附、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b)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根据企业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的冷凝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减少采集的样品气体中的VOCs在传输过程中出现损失现象。 d) 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稳定。5.3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5.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时间显示和设置。 b) 显示实时数据和查询历史数据,数据传输。 c) 采集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主要包括: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废气流速等。 d) 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为该时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废气流速等。 e) 断电时系统能自动保存数据,当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6 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自动监控系统的性能技术指标须满足国家、广东省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功能需符合《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OCs排放数据传输规范》的要求。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需具备现场数据显示功能。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表1 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 | 性能指标 |
总VOCs浓度测定下限 | ≤5mg/m³ |
重复性 | ≤±3% |
响应时间 | ≤20s |
零点漂移 | ≤2mg/m³ |
实际气体比对误差 | ≤50%(VOCs≤15mg/m³) |
≤35%(VOCs>15mg/m³) | |
备注: 1、以上项目的试验方法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验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测量范围上限值不低于排放限值的5倍; 3、相关排放限值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及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