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95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 号)
《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 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排污单位bulk oil termin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含储存)原油、成品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生产企业内的原油、成品油等油品储存场所除外)。
3.2 加油站排污单位oil filling station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由储油罐、加油机及油枪等组成为机动车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单位。
3.3 成品油petroleum products
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key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simplified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7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20 ℃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20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 的有机液体。
3.8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9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储油库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时,选择GB/T 4754-2017 中G 5941 油气仓储。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基本信息填报主体工程、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物料名称及其他。
4.1.3.2 主体工程
储油库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分为储罐区、装卸区和公辅设施。填报设计库容(万立方米)、储罐数量、装载鹤位数量、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具体见表 1。
表 1 储油库排污单位主体工程信息表
主体工程 | 设施参数 | 计量单位 | |
储罐区 | 设计库容 | 规模 | 万立方米 |
储罐 | 数量 | 个 | |
装卸区 | 装载鹤位 | 数量 | 个 |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 | 数量 | 个 | |
公辅设施 | 污水处理设施 | 规模 | 立方米/小时 |
4.1.3.3 生产设施和设施参数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类型及数量,具体见附录 A 中表 A.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设计年周转量(无设计年周转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周转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等,具体见附录A 中表 A.2,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A 中表 A.3~表 A.5。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参数包括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火车/汽车/轮船/驳船),具体见附录 A 中表A.6。
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4.1.3.4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5 物料名称
填写主要物料名称,包括原油、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生物柴油、燃料油、石脑油、蜡油、渣油等。
4.1.3.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