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6-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百检网 2022-11-23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GB/T 161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指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

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装裱等的生产活动。

3.3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 prin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印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3.4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结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5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指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6

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指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 GB/T 4754—2017 选择“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印刷(C231)”中的“2311 书、报刊印刷”“2312 本册印刷”“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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