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 《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医发〔2003〕287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 39 号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RCS 07-200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 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48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Organization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医疗污水Medical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3.3特殊医疗污水 Special Medical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检验、放射、传染、结核等科室产生的少量特殊性质污水,包括含重金属、放射性、传染性等物质的污水,需在科室排放口进行预处理的。
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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