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7日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强化食盐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从食盐生产、批发等方面,进一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食盐专营办法送审稿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记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该送审稿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影响食盐安全的,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对企业或者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食盐行业禁入措施,即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根据该送审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碘强化剂生产碘盐;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严禁利用工业废渣、废液生产食盐。
此外,盐业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工业盐等非食盐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工业用盐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用盐禁止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