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 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方便汤料生产、味精、酵母、柠檬酸、赖氨酸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2);冷冻水产品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香精、香料生产适用于日用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用作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无机盐制造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3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 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nvenience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米、小麦粉、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只需简单烹制即可作为主食,具有食用简单、携带方便、易于储藏等特点的食品的排污单位。
3.2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ood and feed additiv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生产制造增加或改善食品特色的化学品,以及补充动物饲料的营养成分和促进生长、防治疫病的制剂等产品的排污单位。根据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食品及饲料添加剂主要分为天然提取类添加剂、发酵类添加剂和化学合成类添加剂。其中,天然提取类添加剂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物质为原料,经提取、分离、 纯化等工序制得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发酵类添加剂是指以淀粉或蜜糖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等工序制得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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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30.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