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5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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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3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