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 50~20000 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 898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标准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3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GJ 22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指利用固体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藻土、硅胶、沸石和分子筛等去除工业废气中污染物的设备及附属设备,包括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器等。吸附装置一般由吸附单元、解吸单元、过滤单元、电控设备和安全装置等组成。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η=(C1Qsn1-C2Qsn2)/C1Qsn1×****
式中:η为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
C1、C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
Qsn1、Qsn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
3.3 压力损失
指气流通过吸附装置的流动阻力,即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之差,kPa。
3.4 运行噪声
指与风机组成一体化的吸附装置,在正常工况下的运行噪声,取距风机周围 1 m 处的昀大噪声值,dB。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吸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吸附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 HGJ 229 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
4.1.3 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由国家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气体通过吸附剂时不得产生新的污染物。
4.1.4 吸附剂的脱附再生工艺应不产生二次污染。
4.2 性能要求
4.2.1 吸附装置净化效率不低于 90%。
4.2.2 吸附装置压力损失不大于 2.5kPa。
4.2.3 吸附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
4.2.4 正常工况下吸附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2.5 运行噪声不大于 85dB。
4.2.6 吸附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 1 年。
4.3 安全要求
4.3.1 吸附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
4.3.2 吸附装置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 60℃。
4.3.3 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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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386-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