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GB/T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200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3-2009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3.1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2 企业边界
铁合金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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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