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核技术利用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完成后的运输安全和收贮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原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制了《废旧放射源收贮车安全防范系统要求》,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各省辐射站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在收贮完成后,需将其运输至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后贮存。在运输环节中,存在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等安全隐患。为减少隐患、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废旧放射源收贮车辆改装和使用实际情况, 编制《收源车技术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8.《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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