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9821、GB 276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制造alcoho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制造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