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一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的申请与核发。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