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第1.0.1条 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第1.0.3条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
**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1.3条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 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
第2.1.4条 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
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第二节 区划的指标
第2.2.1条 一级区划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各一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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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