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
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考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法
GB/T 7478 -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铝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钟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7-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 11898-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I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193-199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7-199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