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及维护公共利益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木结构的设计。
1.0.3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制定。
1.0.4 承重木结构宜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下的房屋结构中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易引起火灾的建筑中;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的场所。
1.0.5 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可逐步扩大树种(例如速生树种)的利用。
1.0.6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