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65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3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3.11
水污染物 water pollutants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