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工程、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工程、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等领域常用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建设、运营及技术交流等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
2 环境工程基础术语
2.1 环境工程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和城镇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工程设施。
[HJ/T416-2007,定义9.2]
2.2 水污染控制工程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防治水环境的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实现污水资源化的工程。
2.3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ai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防治和减轻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大气污染的工程。
2.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 solid waste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以防治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程。
2.5 噪声污染控制工程 noise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控制噪声的传播和接收的工程。
2.6 振动污染控制工程 vibration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减弱物体振动并阻止其传播的工程。
2.7 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工程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防治电磁辐射造成有害影响的工程。
2.8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contaminated soil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修复受污染的土壤环境的工程。
3 水污染控制工程术语
3.1 基础术语
3.1.1 水污染 water pollution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