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侧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侧,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侧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侧,监侧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侧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侧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 5-1 m远,高度0. 8-1.2 m。
4.1.4 确定监侧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徽小气候,采样流童以及采样时间。
4.1.8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童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