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及道路积尘负荷的采样方法和限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及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24-88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CJJ 37-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JGJ 146-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6921-1986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8号);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第100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第101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1第1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扬尘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3.2 施工扬尘
指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系统 、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供热系统、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3.3 土壤扬尘
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的颗粒物。
3.4 道路扬尘
指道路积尘在一定的动力条件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3.5 堆场扬尘
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3.6 表面积尘负荷
指道路或地面单位面积上能够通过 200 目标准筛的那部分积尘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