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原煤开采环节能源消耗构成和副产物排放的分析研究,提出把煤炭开采环节的排放分为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和系统副产排放产生的碳排放两大类。百检网分享煤炭生产企业碳排放核查常见问题。
1、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如果在指南“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但指南中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2、对煤炭开采环节和洗选环节分属不同报告主体的情况,矿后活动的甲烷逃逸排放应该计算到哪个报告主体的排放量?
矿后活动的甲烷逃逸排放统一计算到煤炭开采企业的排放量。
3、对于同时存在自备供热锅炉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既向外供出热力又从外购入热力,那么该报告主体净购入热力隐含的排放如何计算?
净购入热力隐含的CO2排放仍应按煤炭指南的要求来核算,以购入总热量与外供总热量之差作为活动水平数据。
4、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
可借鉴《化工指南》中“核算单元”的概念,按产业活动划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使用所属行业的指南。如煤化工——化工指南、自备电厂(坑口电站)——发电指南。
5、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
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6、对于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既从电网购电又向电网输电,那么该报告主体净购入电力隐含的排放应如何计算?
自备电厂如果是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使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煤炭指南的要求来核算。
7. 计算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应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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