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目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止设施均由企业自主验收。那么关于验收要求,企业需要知道什么?
一、验收报告。主要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2、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二、验收程序和内容。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权威的技术机构编制。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由建设单位负责。
3、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4、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三、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五、验收报告公开
《暂行办法》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六、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
七、监管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百检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曾多次接受企业委托,依据标准规定,协助企业完成相关工作。如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业务,欢迎咨询:15201733840(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