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发布了饮用天然矿泉水新标准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新标准”),代替旧标准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旧标准”)。
新标准将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标准正文内容从旧5页缩减至新3页,条款从8条缩减至4条。那么,具体内容都有哪些改动呢?
一、标准性质变化:
旧标准是国家标准,新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适用范围更简洁: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相比旧标准尤为简明。
三、新标准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条款
四、新的术语和定义: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不变,新标准把旧标准“术语和定义”及“产品分类 ”合并在“术语和定义”条款中,仍然根据产品中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包括含气天然矿泉水、充气天然矿泉水、无气天然矿泉水、脱气天然矿泉水等四种,但对这四类产品作出了更明确、详细的定义。
五、技术要求变动:
原料要求
1)新标准明确水源水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且水源的卫生防护及其水质监测按照GB 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执行,而旧标准是按GB/T 13727《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探规范》执行;
2)另外,新标准在此明确指出了水源水的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新标准条款“理化指标”(锰、耗氧量除外)、“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的规定,不包括旧标准指向需监测的感官、锰、耗氧量等项目。
感官要求
新标准中项目名称及要求部分变更,基本与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对其他饮用水的要求一致。相对于旧标准,新标准对色度、浑浊度要求更高,色度要求由≤15变更为≤10,浑浊度要求由≤5变更为为≤1。
理化指标
1) 新标准界限指标删除了碘化物;
2) 旧标准的污染物指标5项[亚硝酸盐(以NO2-计)除外]并入新标准的限量指标,新标准限量指标均不保留“<”;
3) 旧标准限量指标中的砷、镉、铅、汞、硝酸盐(以NO3-计)和污染物指标中的亚硝酸盐(以NO2-计)共6项合并为新标准的污染物限量,直接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同时指标要求不变。
4) 新标准限量指标中耗氧量(以O2计)限量由旧标准的3.0mg/L调整为2.0mg/L。
微生物限量
旧标准先取1件样品检测4项微生物项目,如结果为0则为合格;如检测结果为1,则另取样4件进行第二次检验,*多有1份样品检测结果为1的则为合格;如检测结果≥2则为不合格。
而新标准微生物检测改为采用二级采样方案,限量要求为:n=5,c=0,m=0(即同时取样5件,全部微生物项目限量均为0),也就是说5件样品的全部微生物项目检测结果都必须是0才为合格。对比新旧标准,不难发现新标准对微生物限量的要求更为严格。
另外,新标准也同时指出大肠菌群检测可采用滤膜法,其单位相应为CFU/100mL。
其他技术要求
1)新标准将检验方法合并至各项目指标要求表,明确其为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2)新增“食品添加剂”要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相关规定。
六、其他
1) 新标准删除了旧标准“5.3加工工艺要求”,仅保留旧标准“5.3.3 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列为新标准条款4.1;
2) 新标准无“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独立条款,同时删除旧标准“附录A”;
3) 新标准删除了旧标准“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条款大部分内容,原要求可参见即将同期实施的新标准GB 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标准仅保留旧标准“8.1标志”条款下“8.1.1”前三条,列为新标准条款4.2,可见新标准也不再对产品标签中产品类型的标示作要求。
总体而言,饮用天然矿泉水新标准GB 8537-2018与旧版GB 8537-2008相比有很大改进,删改主要集中在“水源要求”、“感官要求”、“界限指标”、“限量指标”、“微生物限量”和“标志”等条款,框架设置更为合理,条理更清晰,内容更简洁精炼。
本次修订,《饮用天然矿泉水》成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一员,与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联系更加紧密,对多个指标(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要求更加严格,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水为生命之源,对于社会及经济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咨询工程师:1520173384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