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饭店卖海鲜再标“时价”不可以了

百检网 2021-11-15
  2月6日,省物价局出台《辽宁省 餐饮业经营者 价格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明码标价,严禁“模糊标价”诱导 消费者等10种价格违法行为。
 
  明码标价应注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规范》要求,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餐饮业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如实标明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方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或价目表、电子菜谱、服务价目表等。
 
  鲜活商品禁标“时价”
 
  《规范》要求,鲜活商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仅以“时价”等语言模糊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以喜宴、寿宴、年夜饭、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套餐形式销售的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酒水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接受消费者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提供外卖送餐服务的,应明示提供外卖送餐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并于送达时提供相应的单据。开展促销活动、提供会员消费、网络订餐或其他餐饮消费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一并标明条件或者期限。
 
  严禁“模糊标价”等9种价格违法行为
 
  《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不按规范进行价费公示的;在标价外收取其他未标明的费用的;结算价格高于标示的价格的;利用虚假的、模糊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没有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无法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对未销售过的商品或服务开展促销活动,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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