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涉海司法解释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刑标准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等5人在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1名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2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1名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1名有期徒刑6个月,犯罪嫌疑人在伏季 休渔期累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达25万多公斤,达到了新司法解释中的入刑 标准。另没收非法所得34.154万元。该案是我国今年8月1日新涉海司法解释发布后,江苏海警破获的省内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据了解,今年7月22日,正处在江苏海域禁渔期,中国海警2113舰在黄海海域巡查时,发现在126/7渔区正在进行拖网作业的“辽大金渔25036”号渔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检查,在该船前甲板发现大量已经捕获的鳀鱼,同时该船负责人无法提供船舶相关证件和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进港。经第三方清点称重,该船非法捕捞的鳀鱼达5000多公斤,根据今年8月1日*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项司法解释,该船的行为已经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刑标准。图为非法捕捞海产品案的审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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