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被判退还手机款等案例。
14袋腰果未标明营养成分
2014年12月底,李先生在沃尔玛超市购买了由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祥公司”生产的“每天好滋味”腰果47袋,共计支付货款3102元。买回家后,李先生发现这47袋腰果预包装上没有标注“营养成分表”,也就是说没有标注涉案食品每100克“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纳”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李先生认为,沃尔玛和恒泰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遂将两家单位告到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货款3102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31020元。
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他购买的14袋腰果,以证实自己所购买的47袋腰果均未标示“营养成分表”;二被告认可李先生14袋腰果未标示“营养成分表”,但对其余33袋腰果也未标示“营养成分表”的事实不予认可。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购买的14袋腰果,并未标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营养成分表,二被告也无法证明14袋“每天好滋味”腰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定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14袋腰果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恒泰祥公司作为涉案14袋腰果的生产者,未在其生产的该预包装食品上标示营养成分表,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这些腰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沃尔玛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查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其在涉案14袋腰果预包装上并未标示营养成分表,已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食品,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沃尔玛、恒泰祥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92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924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预包装食品上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判决生产者、销售者“退一赔十”,充分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净化食品生产、销售环境,保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退还手机款再赔3739元
2013年3月21日,刘先生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通”支付5799元参与预存话费购手机活动,向云南联通购买“三星GT-N7102蓝”型号手机一部,双方约定手机款为3739元,预存话费为2060元。至去年5月12日,刘先生已将预存的话费2060元消费完毕。云南联通使用三星公司对该型号手机的宣传资料,宣称本型号手机是支持双卡双待,全球漫游手机,但实际没有宣传资料上说得那么好。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云南联通《关于停止使用三星公司GT-N7102错误宣传资料的通知》的内容与刘先生提供的宣传资料照片的内容一致,因此能确定三星公司曾向云南联通提供过存在错误的宣传资料,且云南联通曾使用过此宣传资料。至于云南联通停止使用存在错误宣传资料的时间是在刘先生购机前还是购机之后,因云南联通未提供文件原件而无法判断,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其作不利的推定,认定是在刘先生购机之后停止使用由三星公司提供的存在错误的宣传资料。由于该宣传资料在产品的性能等信息上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符,云南联通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该宣传资料的使用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退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云南联通退还刘先生购机款3739元,并支付赔偿金3739元。
法官点评
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欺诈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云南联通作为销售者使用了虚假宣传资料,根据2009年《消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对刘先生的赔偿责任,因生产者错误而担责的,可以在事后追偿。而三星公司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只有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才会直接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