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企业应重视食品标签

百检网 2021-11-15

    生产经营企业应重视食品标签

    ——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会之三

    本报通讯员 熊 艳

    近年来,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出台或更新了食品标签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食品标签日益成为国内外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我国《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6月开始实施的,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实施近5年就迎来了首次修改。修订前后的《食品安全法》,都关注到了食品标签的问题,但是较之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问题的阐述更加全面,而且有针对性地对几类特殊食品标签进行了重点阐述。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管控好食品质量的同时,也应明白产品标签工作的重要性,并从行动上做好产品标签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包含标签内容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食品包装物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物。内容真实完整的食品标签可以准确地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方法等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体现。食品标签是判断食品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质量优劣与好坏的重要途径,是食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真实和完整,对消费者来说*为重要。

    预包装食品必须加贴标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沿袭了修订前《食品安全法》认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明文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其中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特殊食品标签有专门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并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作了进一步完善。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进行了分别规定,明确了市面上销售散装食品也应该标注相应的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规定,保健食品的标识说明书,包括广告,应当与注册、备案的名称相一致,并标明“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就是告诉消费者在买保健食品的时候,脑子里一定要有一根弦,不能代替日常用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进口食品添加剂也应当有中文标签,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这与近年来食品添加剂问题普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是相适应的。

    法律责任的追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百二十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指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例如,有的标签仅仅是字体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消费者仍然可以清晰地辨别,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有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修约值为“0.1”,而标准要求修约值为“1”,仅仅是营养成分含量保留小数点后几位的问题,也不影响产品的安全,等等。这类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显然处罚过重,也不合理。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出现的问题进行分别对待,较之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科学合理。《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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