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津静 市场监管食公开案字〔2015〕0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意生源调味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光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静市场监管罚字 [2015]zj033号 |
案由:天津市意生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小磨香油产品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4年10月22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天津市意生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14年08月15日进行风险监测,经抽样检验,该批产品所检项目中“邻苯二甲酸二丁脂(DBP”项目不符合《关于201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部分风险检测项目问题样品研判参考值的说明》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GCFX02-0351-2014。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3、处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静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静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