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极品香米”被定欺诈 “1+3”第一判例在西安诞生

百检网 2021-11-15

    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面印有“**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3倍赔偿。据悉,该判决是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国内首次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司法判决。

    买“**香米”诉超市

    西安市消费者孙先生说,之前他在西安市雁塔路万达广场地下一层的沃尔玛超市购买大米,发现原先购买的一种“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改变、价格和等级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香米”。孙先生买了4袋5公斤装“**香米”,花了179.6元,回家拆袋品尝后,感觉两种大米的口味和质量没有什么差异,体现不出“**”大米的高品质。

    孙先生认为“**”两个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这种大米品质*高。孙先生查阅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将各类大米分为4个等级:特等米、标准一等米、标准二等米和标准三等米。这一分类标准中并没有“**”的等级划分。孙先生认为“**香米”属于“**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食品安全,遏制此类欺诈经营行为,6月19日,孙先生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将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赔偿。

    超市被判“1+3”

    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和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他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碑林区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有“**香米”字样,小票上也标注“**香米”,而“**”属于**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新《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购买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给孙先生货款3倍的赔偿金538.80元。

    典型判例助普法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评点此案例认为,新《消法》自从3月15日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都在积*学习和全面领会该项法律的准确涵义和法律精神,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中。此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能够在国内首次运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相应的判决,是对新《消法》的*好宣传,是对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涵义的一次典型示范,是我国当前消费维权领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一次司法判例。

    王兴运告诉记者,通过此案的判决,震慑了那些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督促他们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律行为,尤其是在产品宣传中,要坚决摒弃夸大、虚假宣传内容,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认真学习新《消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规范、准确地行使法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客观描述的方式,只要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法规描述的17种行为,就可以认定消费欺诈成立,从而可以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相应的判决。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魏和平告诉记者,该判例的出现非常及时,意义非常重大。本案例中,消费者孙先生敢于维权的勇气、善于维权的智慧,对于正在维权道路上的广大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好的消费教育素材。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要从该案例中汲取积*的意义,在工作实践中,鼓励广大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新《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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