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将至,如何让豪装粽子“瘦身”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见本报昨日A3版)。“城市生活垃圾中约有三分之一是由商品包装产生的;当前我国50%以上的商品存在
草案初稿对违反“强制规范”的行为明确了“罚则”:如果生产者进行商品包装违反强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如果销售者违反过度包装强制规定,先责令停止销售,若拒不停止销售,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草案初稿还要求媒体不得为不符合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标准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
立法从“促减量”突破
甘忠泽说,从去年年底开始,本市启动了针对包装物减量的立法调研。经过多次明察暗访,调研小组认为,目前对许多商品的过度包装缺乏统一判定标准,笼统地明令禁止过度包装很难找到突破口,“但如果循序渐进,从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入手,还是有一定立法空间的。”
甘钟泽介绍,目前,国家仅制定了月饼、化妆品等部分商品限制过度包装的技术标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是一部创制性立法,是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尝试强制规范。”甘忠泽说。
12条“锁定”各环节
“草案初稿共有12条。条文不要多,关键要有针对性。”甘忠泽表示,此次商品包装物减量立法亮点有两方面,“一是如何让已有的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和落实,这是约束性的;二是对国家尚未有标准但上海**尝试的如何引导,这是激励性的。”
■监管明确商品包装减量的监管主要由一方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规范标准,以便消费者随时举报。
■生产要求本地生产企业必须按国标包装商品。
■销售对外地输入的商品,由销售者承担把关义务。
■规范拟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对一些容易产生过度包装问题、国家尚未制定限制标准的商品,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标准。
■执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包装的商品,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消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当接受;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有权向销售者提出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包装成本层数有规定
草案初稿中的“强制性标准”主要来自于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其中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要求》还规定了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如粮食类商品的包装必须在2层及以下,空隙率小于等于10%,饮料、酒类、糕点、保健品的包装必须在3层及以下。(新民网 李欣 本报记者 姚丽萍 钱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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