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贷款办法07/05/17

百检网 2021-12-15

文号:
标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贷款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时间:2007-05-17 11:33:36
内容:
    **章 总 则
    **条 为落实国家棉花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棉花市场稳定, 保护棉农利益,促进棉花产业发展,支持棉花企业入市收购棉花, 提高经营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棉花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棉花收购贷款应按照商业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棉花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与安全性相统一。即对棉花收购提供金融支持是国家为解决棉农售棉问题而赋予农发行的政策性信贷任务,具有严格界定的政策要求,同时棉花收购贷款原则上要在棉花年度结束时及时足额收回,确保收购资金安全周转。
    (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即棉花贷款的发放要坚持以效益为核心,确保棉花"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
    (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即要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通过扶优限劣,支持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现银企双赢。
    (四)封闭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统一。即通过全程规范收购各环节信贷资金运动,全程监管企业物资流和资金流,通过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落实信用等级管理、贷款担保管理等措施,严防资金流失。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棉花收购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
    (三)改制后延续或承担农发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
    (四)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
    (五)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
    (六)收购加工一体的棉花深加工企业。
    (七)其他棉花购销企业。
    (八)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加工(指籽棉加工成皮棉和棉籽)棉花或进行深加工(指皮棉加工成棉纱和棉籽加工成棉油等,下同)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收购价款和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收购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棉花加工经营资质。
    (二)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及时告知农发行。
    (三)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四)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六)对于信用达不到规定标准,担保能力、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借款人,必须承诺将贷款形成库存纳入独立第三方库存监管。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长不超过1年。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棉花收购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对借款人棉花收购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但因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等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经有权审批行同意后,开户行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长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担保贷款办理展期,原担保人须同意在所展期限内继续担保;如果原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须有新的担保人为其展期担保,否则,不得同意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农发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方式。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收购贷款资格认定。在新的棉花年度开始前,借款人应向当地农发行提出申请收购贷款的意向,开户行客户部门要根据借款人经营资质、已借农发行贷款的偿还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当地棉花收购点布局等情况对借款人贷款资格进行初步认定, 并报有权审批行审核确认,棉花收购贷款资格认定的审核权限由各省级分行确定。对经认定取得收购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对一个收购季节或一项收购业务所需贷款总量,可一次性提出申请。
    申请棉花收购贷款时,借款人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借款申请报告。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贷款卡。
    (二)棉花加工许可证等证明借款申请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质的资料。
    (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还应有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四)借款人及保证人*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统计报表。
    (五)证明借款人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金额及来源等情况的资料。
    (六)与贷款相关的购销合同、协议等资料。
    (七)保证人贷款偿还保证能力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评估价值证明材料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九)借款人原有农发行贷款的偿还情况。
    (十)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
    开户行接受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
    贷款申请受理后,有权审批行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贷款调查人应**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围绕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其真实性。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状况。
    2、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状况。
    3、借款人*近两年及近期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4、借款人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在他行借款记录和按期还本付息情况。
    5、借款人对外担保情况。
    (二)申请贷款的效益性。主要包括:
    1、借款人收购棉花资源落实情况。
    2、借款人计划购进棉花价格的合理性。
    3、借款人均衡销售棉花计划的可行性。
    4、申请贷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
    5、借款人所申请贷款按期归还的可能性。
    (三)申请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包括:
    1、对办理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2、对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3、对提供规定比例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调查核实其真实性。
    4、对实行授信管理的,还应核实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及使用情况,本笔申请的贷款是否在核定的授信额度之内。
    5、根据棉花市场价格现状及其走势分析,判断借款人所购棉花的价格是否合理。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借款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
    调查人应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按总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再次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条件,对借款人资信、风险承受能力、贷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重新进行贷款调查,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向审批行报告;对借款人资信、风险承受能力、借款条件与贷前调查时基本相符或有好转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一)签订《借款合同》。开户行应按审批要求落实有关信贷条件的基础上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担保贷款,要同时另行签订与借款合同相衔接的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式的文本。合同填制要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合法有效。
    (二)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填写《借款借据》,开户行信贷部门及时将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视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其他资质条件的不同,对借款人实行购贷销还或按期偿还的贷款收回方式。信用等级在AA级(不含)以下的棉花购销企业原则上要采取购贷销还的贷款收回方式。
    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及时办理收回手续;贷款尚未到期,如果借款人有还款意愿,或者开户行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应及时办理贷款收回手续。
    第五章 贷后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按照棉花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要求,设立台账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实施全程信贷监督。
    贷款实际支付前,开户行要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是否按约定足额到位。在资金使用上,借款人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贷款支付后,开户行应从棉花购进、存储、加工、销售及货款回笼等方面加强贷款使用的检查,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和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棉花购进的信贷监督。
    (一)棉花购进过程中,开户行要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进凭证, 调查掌握购进棉花的实际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全面核查借款人购进入库棉花,并与所发放的贷款相核对,确保贷款按约使用。
    (二)在跨区收购业务中,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农发行系统内转账进行,现金使用按照人民银行和农发行有关现金管理办法执行。对跨区直接收购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收购所在地农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借款人使用现金前,应提早向收购地所在农发行提出使用现金的申请,收购所在地农发行应提供现金服务,并协助开户行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棉花存储、深加工的信贷监督。
    (一)规范存储,妥善保管。开户行应监督企业将棉花按农发行贷款管理及棉花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安全存储、妥善保管。对贷款形成的库存,借款人应委托开户行代理办理财产保险。
    (二)异地存储棉花的管理。对异地存储的棉花,开户行可直接实施信贷监督,也可委托存储地农发行实施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异地存储的棉花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违规操作或有虚假行为的应予制止纠正,停止异地存储业务。
    (三)购销企业棉花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根据贷款企业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开户行信贷力量,确定采取自行实施库存监管或借助独立第三方的力量实施库存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达不到规定标准,担保能力、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借款人,必须实施第三方库存监管。
    开户行自行实施库存监管的,必需实行定期查库制度,定期分品种清点、核实棉花库存,并与信贷管理台账、企业财务、统计、保管等各项数据全面核对,检查银企账实、账账、账表、账据、账款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分析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开户行实施第三方库存监管的,开户行、借款人和第三方要签订协议,借款人同意将加工的棉花库存存入农发行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制作标准仓单,明确仓单管理方式,并明确贷款发生潜在风险时,农发行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棉花后收回贷款。
    (四)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加工一体的棉花深加工企业棉花存储的信贷监督。
    对于贷款占用仅限于皮棉库存环节的,比照购销企业棉花存储信贷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贷款占用延伸到深加工环节的,开户行在监督原材料库存变化的基础上,要及时了解掌握原材料转化成产成品的占贷情况,掌握借款人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进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转化率,参与借款人的实物盘点,监督消耗的原材料与产成品保持基本对应,确保农发行**还款来源具有充足的物质保证度。
    第二十条 棉花及深加工产品销售的信贷监督。贷款形成的棉花及深加工产品销售出库,借款人必须及时向农发行通报出库情况。开户行应及时据实登记台账,核减库存。
    对企业采取移库异地销售方式销售的,开户行与销售地农发行要共同配合加强监督,掌握移库异地销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开户行要根据借款人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期限,监督货款回笼归行。对逾期未回笼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借款人贷款对应全部销售货款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应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从借款人风险准备金或处置抵(质)押物收回,属于保证担保的贷款,要及时向保证人追偿。
    (一)对借款人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归还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行后,开户行要先收回贷款本息(含陈欠本息),结余部分留存企业。
    (二)对借款人贷款实行按期偿还归还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允许并监督借款人将回笼货款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原定贷款用途周转使用,也可经银企双方协议按本条**款办理。在贷款周转使用过程中,开户行要按照本章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强对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开户企业产销衔接的监督。开户行应在信贷政策范围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销合作企业或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在促进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棉花深加工企业与棉花购销企业进行产销对接的同时,要严格监督贷款企业间的物资流和资金流的变化情况,加强对资金结算的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封闭运行,降低棉花收购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的监督。开户行应及时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加大对其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的分析。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信贷安全的经营事项,应及时提出应对策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要按月对棉花收购贷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二)开户行应及时通过对棉花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 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总结评价。棉花年度终了或企业棉花收购贷款本息结清后,要对收购贷款信贷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棉花收购贷款档案。
    第二十七条 棉花收购贷款风险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农发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及后果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品棉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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