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内可全额退款
《暂行办法》中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现象。另外,鞋号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为一边脚的,经销者也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退货。
3日内未修复可更换
《暂行办法》中规定,“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如果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消费者可要求退换。同时,鞋类商品的包修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暂行办法》中,对不同鞋类的“三包”期限作了规定,其中皮鞋3个月,布面鞋1个月,还新增加了人造合成革鞋,“三包”有效期为2个月。同时,有4种情形不实行“三包”,分别是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超过“三包”期限;自行修理和人为性损坏的。不实行“三包”的鞋类,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来源:千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