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为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的简称,其管制是针对电子电机产品(第8类医疗装置及第9类监控仪器除外),要求限用6种特定的化学物质,包括:
1. 铅:常用于铅管、油料添加剂、包装对象、塑橡胶对象、染料、颜料、涂料、电子组件等。
2. 镉:常用于包装对象、塑橡胶对象、安定剂、染料、颜料、涂料、电子组件、表面处理等。
3. 六价铬:常用于包装对象、塑橡胶对象、染料、颜料、涂料、电镀处理、表面处理等。
4. 汞:常用于电池、包装对象、温度计、电子组件等。
5. 多溴联苯(PBB):常用于印刷电路板电子组件、电线耐燃剂等。
6. 多溴二苯醚(PBDE):常用于印刷电路板、电子组件、电线耐燃剂等。
对于上述六种物质之用量管制如下表所示,此处的用量管制是着眼于浓度,认定的基础是均匀材质(homogeneousmaterial),均匀材质的定义为「不能透过机械分离而进一步分解的单一材料」.
RoHS指令中六种有害物质的限值为:RoHS指令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由于电子电机商品的精密性及复杂性,自上游至下游(原料至成品)进行一贯作业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品牌厂商针对原料、零件、代工等供货商必须以契约方式(在契约中可能会要求符合性声明、保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对损害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要求各阶供货商符合RoHS之要求,以免后的成品误触相关规范。国际性的大厂对此多会列出绿色采购标准,并订出更严的允许浓度,以确保商品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