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ROHS检测要求

百检网 2022-10-24

  为控制电子电气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2003年2月,欧盟颁布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禁用6类有害物质。*初版本为欧盟电子电器指令2002/95/EC指令,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自2011年6月8日起,2002/95/EC正式被2011/65/EU指令(RoHS2.0)取代。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欧盟RoHS

  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了RoHS指令(2002/95/EC),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该指令对法规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中的镉(Cd),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6项有害物质作出了限制;

  2011年6月8日,2002/95/EC正式被2011/65/EU指令(RoHS2.0)取代;

  2015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RoHS 2.0(2011/65/EU)的修订案(EU) 2015/863,正式将4项邻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列入RoHS 2.0的限制清单(ANNEX II)中。至此,欧盟RoHS指令共限制包括4项重金属、2项溴化物质及4项邻苯在内的10项有害物质。

  中国RoHS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正式公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2010年7月16日发布《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管控范围扩大至电子电气电气产品。

  美国加州RoHS

  美国加州于2003年9月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SB 20/50,规定显示电器设备回收再利用和限制物质要求。

  韩国RoHS

  2007年4月2日,韩国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电子/电气产品及车辆的资源回收法令》(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日本RoHS

  依据日本国内工业标准:JIS C 0950 (或称为J-MOSS),全名为《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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