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1.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水土流失治理度percentage of controlled soil erosion area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2 土壤流失控制比 proportion of soil erosion control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容许土壤流失駐与治理后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流失量之比。
2.0.3 渣土防护率 percentage of blocked dregs and soil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挡护的永久弃渣、临时堆土数量占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总量的百分比。
2.0.4 表土保护率 percentage of protected topsoil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保护的表土数量占可剥离表土总量的百分比。
2.0.5 林草植被恢复率percentage of recovered forestry and grass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2.0.6 林草覆盖率 percentage of forestry and grass coverage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扰动土地应全面整治,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应得到治理。
3.0.2 生产建设项冃按建设和空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
3.0.3 建设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两个时段分别确定;建设生产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和生产期三个时段分别确定。
3.0.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0.5 水上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应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上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3.0.6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应按水土保持区划分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髙原区八个区分别制定。
4.0.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根据项目所处地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位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且不能避让的,以及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应执行一级标准;
2 项目位于湖泊和已建成水库周边、四级以上河道两岸3km汇流范围内,或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乡镇、居民点的,且不在一级标准区域的应执行二级标准;
3 项目位于一级、二级标准区域以外的,应执行三级标准。
4.0.2 施工期和设计水平年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应符合表4.0.2-1〜表4. 0. 2-8的规定。
表4.0.2-1 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
防治指标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施工期 | 设计水平年 | 施工期 | 设计水平年 | 施工期 | 设计水平年 |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 | 97 | — | 94 | — |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 | 0.90 | — | 0.85 | — | 0.80 |
渣土防护率(%) | 95 | 97 | 90 | 92 | 85 | 90 |
表土保护率(%) | 98 | 98 | 95 | 95 | 92 | 92 |
林草植被恢复率(%) | — | 97 | 95 | — | 90 | |
林草覆盖率(%) | — | 25 | 22 | —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