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91-202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百检网 2022-11-2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的选址、建设、运行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可作为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术要求;有特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专用标准的,执行专用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CJ/T 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

CJ/T 36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 solid waste recycling

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原料或燃料利用,或者通过分离、纯化等工艺处理后进行物质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分为用作原料或替代材料的物质再生利用和用作替代燃料的能量再生利用。

3.3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 utilization of solid waste as building materials

利用固体废物直接代替传统建筑材料生产原料,或将其转化为建筑材料生产原料来生产建材的过程。固体废物建材利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水泥、砖瓦、轻骨料、混凝土、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

3.4 固体废物土地利用 application of solid waste to land use

利用固体废物本身具备的部分营养成分,将固体废物直接利用或间接转化用作土壤改良剂或肥料的过程。固体废物土地利用通常需要进行必要的生物处理、热干化等预处理及加工。固体废物土地利用不包括固体废物矿区回填。

3.5 工艺单元 process unit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艺过程中的任一主要单元,包括涉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的物理与化学反应、机械加工、贮存、包装和污染防治等在内的整个生产工序。

4 总体要求

4.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应遵循环境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4.2 进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技术选择时,应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技术生命周期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规及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4.3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

4.4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计划、环境保护责任、排污许可、监测、信息公开、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制度。

4.5 应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各技术环节的环境污染因子进行识别,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配备污染物监测设备设施,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

4.6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4.7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应符合GB 34330 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应以再生利用的固体废物中的特征污染物为评价对象,综合考虑其在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中的迁移转化行为以及再生利用产物的用途, 进行环境风险定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来识别该产物中的有害成分。

根据定性评价结果开展产物的环境风险定量评价。环境风险定量评价的主要步骤应包括: 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建立评价场景、构建污染物释放模型、构建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 转化模型、影响评估等。对于无法明确产品用途时,应根据不利暴露条件开展环境风险评 价。

5 主要工艺单元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进行再生利用作业前,应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固体废物在清洗、破碎、中和反应等过程中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

5.1.2 具有物理化学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首行稳定化处理。

5.1.3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防扬撒、防渗漏、防腐蚀设施,配备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对主要环境影响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5.1.4 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措施。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和收尘设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区应设置吸附(吸收)转化装置,保证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浓度满足GBZ 2.1的要求。

5.1.5 应采取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没有特定行业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 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5.1.6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扩散,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5.1.7 产生的冷凝液、浓缩液、渗滤液等废液应进行有效收集后集中处理。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利用;排放时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没有特定行业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GB 8978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5.1.8 应防止噪声污染。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GBZ 2.2的要求。

5.1.9 产生的污泥、底渣、废油类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其管理属性分别处置。不能自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应交给有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

5.1.10 危险废物的贮存、包装、处置等应符合GB 18597、HJ 2042等危险废物专用标准的要求。

5.2 清洗技术要求

5.2.1 清洗是采用水、其他溶剂或气体从被洗涤对象中除去杂质成分,以达到分离纯化目的的过程。

5.2.2 遇水或其他溶剂易燃或产生易燃气体、易释放挥发性毒性物质的固体废物,不应采用清洗处理。

5.2.3 可根据洗涤目的对固体废物进行多级清洗,清洗工艺可采用顺流清洗或逆流清洗。

5.2.4 固体废物清洗设备应具备耐磨、防腐蚀等性能。

5.3 干燥技术要求

5.3.1 干燥是用热空气、烟道气、红外线、水蒸气、导热油等热源加热烘干固体废物,除去其中所含的水分等溶剂,以达到减容、减量,便于处理、处置和再利用目的的过程。

5.3.2 固体废物干燥技术包括喷雾干燥、流化床干燥、气流干燥、回转圆筒干燥、厢式干燥等技术。

5.3.3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及其它性质,结合干燥技术的适用性合理选择干燥技术。

溶液、悬浮液或泥浆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喷雾干燥技术;无凝聚作用的散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流化床干燥技术;粉粒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气流干燥技术;粒状或小块状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回转圆筒干燥技术;少量热敏性、易氧化废物的干燥宜选择厢式干燥技术。

5.3.4 应在干燥前明确固体废物的理化特性,以确定干燥介质的种类、干燥方法和干燥设备, 具体包括:

(1)物理性质。如主要组成、含水率、比热容、热导率等;液态废物还应明确浓度、粘度及表面张力等;

(2)化学性质。如热敏性、毒性、可燃性、氧化性、酸碱度、摩擦带电性、吸水性等;

(3)其他性质。如膏糊状废物的粘附性、触变性等。

5.3.5 有下列任一种情况时,应选择闭路循环式干燥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避免气体和颗粒状物质逸出造成大气污染。包括但不限于:

(1)固体废物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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