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应执行HJ 848。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排污单位掺烧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 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3术语和定义
GB 18484 和 GB 1848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指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2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3.3
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Self-built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除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和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单位自建的,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18484 或GB 18485 的固体废物焚烧炉。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类污染物指标须在渗滤液处理系统出口及车间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 | |
总磷 | 月(自动监测a) | 季(自动监测a) | ||
总氮 | 月 (日/自动监测b) | 季 (日/自动监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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