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监测立法早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1983 年 7 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但该条例已与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形势严重不符。1993 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始对其进行修订,但没有正式发布。直到 2007 年 7 月,原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满足当时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2009 年初,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被正式列入 2009 年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我部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环境监测条例,2009 年 12 月 18 日正式报国务院。2010 年至 2012 年,国务院法制办向各部委、各省法制办、有关企事业单位两次征求意见,但终因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多次协调未果,导致条例就此搁置,未能出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2015 年至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都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
2018 年 3 月,党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为此,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 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 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2018 年 3 月,生态环境部重启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编制工作。
二、编制依据
政策措施。2015 年至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三份环境监测改革文件,强化了监测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初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对各部门原争议较大的统一规划布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发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监测行为和人员规范管理,为制定条例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此外,监测事业发展 40 多年来,全国监测系统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积累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并且已经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证明了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些也可充分吸纳到条例中来,通过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和固化。
法律依据。2014 年以来,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都涉及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制定条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改革要求。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将为有效解决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职能交叉、重复建设、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一致等问题提供依据,条例编制过程中部门间的协调难度会降低,有利于条例顺利出台。
为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立法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调研、召开研讨会,听取、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 在充分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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