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辐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胶印油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86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谱法
GB/T 9758.5-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五部分:液体色漆的颜料部分或粉末状色漆中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七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光谱法
GB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胶印油墨
适用于各种胶印印刷方式的油墨。
3.1.1 单张胶印油墨
适用于单张胶印机的油墨。
3.1.2 热固轮转胶印油墨
通过加热而固着干燥的卷筒纸油墨。
3.1.3 冷固胶印轮转油墨
在常温下而固着干燥的卷筒纸油墨。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 101.3 kPa 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
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表述为质量百分比。
3.4 苯类溶剂
本标准中的苯类溶剂是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3.5 芳香烃化合物
本标准中的芳香烃化合物是指多环芳烃化合物。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表 1 中所列的物质。
表 1 产品中禁止人为添加物质
禁用种类 | 禁用物质 |
元素及其化合物 | 铅、镉、汞、硒、砷、锑、六价铬等元素及其化合物 |
5.3 产品使用的矿物油中芳香烃的百分含量应小于3%。
5.4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应满足表2要求。
表 2 油墨中有害物限量要求
控制指标注1 | 单位 | 限量要求 | |
热固轮转 | 单张、冷固轮转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 % | 25 | 4 |
苯类溶剂含量,≤ | % | 1 | |
铅、镉、六价铬、汞总量注1 铅 镉≤ 六价铬 汞 | mg/kg | 100 90 75 60 60 | |
注1:产品应按照所标注的粘度低值进行配比 |
下载地址:《HJ/T 370-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