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质墙体板材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石膏板、纤维增强水泥板、加气混凝土板、轻集料混凝土条板、混凝土空心条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及复合板等轻质墙体板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6-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5555.11-1995 固体废物 氰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法
HJ/T 220-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3 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 GB 6566-2001 中对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4.2 产品中不得含有石棉;
4.3 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HJ/T 220-2005 中对建筑用胶粘剂的要求;
4.4 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发泡剂不得含有氟氯化碳类物质;
4.5 条板中所使用的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弃物的含量应大于 30%;
4.6 石膏板的要求:
4.6.1 产品中所使用的工业副产石膏的含量应大于 50%;
4.6.2 磷石膏板浸出液中氟离子浓度应小于 5 mg/L。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 4.1 的要求按 GB 6566-2001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5.2 技术内容 4.6.2 的要求按 GB 5086-1997 和 GB/T 15555.11-1995 规定的方法检测;
5.3 技术内容 4.3、4.4、4.5、4.6.1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5.4 技术内容 4.2 的要求按附录 A 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