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生产水产品调味品、水产罐头制品和从事水产品饲料加工、非食用类的其他水产品加工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9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制品、干腌制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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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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