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批)》(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3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electron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生产计算机、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其他电子设备的排污单位。
3.2 计算机制造排污单位 computer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生产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以及其他计算机的排污单位。
3.3 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 electronic device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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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3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