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采选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七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指标、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采选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MT/T 501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煤炭采选业
指开采地下煤炭资源并进行物理加工的行业,可以划分为煤炭开采和煤炭洗选加工两个子行业。煤炭开采业的产品是原煤,煤炭洗选业的产品是不同粒径和灰分等级的商品煤。
3.3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指落煤、装煤、运输、支护、采空区处理等工序全部实现机械化。
3.4 选煤水闭路循环
指选煤水中的煤泥全部厂内机械回收,洗水全部复用。
3.5 煤炭工业废水
指煤炭开采和选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其中,采煤废水指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到环境水体的煤矿矿井水或露天煤矿疏干水。选煤废水指在选煤厂煤泥水处理工艺中,洗水不能形成闭路循环,需向环境排放的那部分废水。
3.6 煤矸石
是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石的统称,包括混入煤中的岩石,巷道掘进排出的岩石,采空区垮落的岩石,工作面冒落的岩石,以及选煤过程中排出的碳质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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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446-2008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