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本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可参照执行。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类型一般包括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分洪工程等,不包括防洪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第二条 项目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协调,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等级、选址选线等主要内容总体满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未以防洪、河湖治理、岸线利用、城市建设等名义盲目进行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侵占河湖滩地,未出现过度“硬化、白化、渠化”等问题,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条 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取水口等水环境保护目标,并对周边水质或取水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提出了避让环境敏感目标、施工组织方案优化以及施工环节污染物控制等措施。项目运行导致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河湖水质及供水受影响、生态系统功能受损的,提出了科学调度、维持河湖天然水文过程、促进水体流动交换、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渗工程建设等改变局部区域地下水环境,对周边地下水水源地和取水设施的取水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湖区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供水和居民用水安全、生态系统功能未受明显影响,未出现显著的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等次生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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