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
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