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百检网 2022-12-13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1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83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3

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适用于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6

现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7

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3.8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emission limit values of air pollutant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为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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